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等(2025-10-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3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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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筑瀠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豐營造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建字
第8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8月21日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之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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