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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09 案號:重訴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旭凱



選任辯護人  楊善姸律師
            郭晏甫律師
被      告  郭仲文



選任辯護人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34777號)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741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旭凱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郭仲文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4、17至18、26、32、35、38、4
0至41、91、如附表二編號10、27至28、5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如附表一編號11、15至16、19至25、27至31、33至34、36至37
、39、42至90、92至101、104、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至26、29
至47、50至51、53至59、61、64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旭凱、郭仲文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非經許
    可,不得持有及製造,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意聯絡,先由吳旭凱承租高雄市○○區○○○段0000○00
    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附屬建築物(下稱湖內工廠),以及臺
    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附屬建築物(
    下稱安定工廠)作為製造毒品工廠,吳旭凱再自不詳管道取
    得製造毒品之原料感冒藥丸及製造毒品器具,由吳旭凱負責
    製造毒品之主要工作,郭仲文則負責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及
    搬運器具等雜務,2人自民國114年10月上旬起,
  於上開工廠內,以此分工方式,將感冒藥錠製造成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品及半成品。嗣於114年10月28日15時15
    分、同年月29日12時4分,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至
    湖內工廠及安定工廠執行搜索,分別扣得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項、第2項亦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
    料,檢察官、被告吳旭凱、郭仲文(下稱被吿2人)及其等
    之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
    第106、163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上開傳聞證據有
    證據能力。至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
    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
    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坦認
    不諱(警927號卷第3至7頁反面、36至39頁反面,偵34777號
    卷第11至14頁,本院卷第105、162、171至172頁),並有本
    院114年聲搜字第2060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蒐證事件簿暨錄影畫面擷圖及房屋租賃契約書(警927
    號卷第18至27、69至80、116至129、143至165頁)在卷可考
    ,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02、104所示之物、附表二編號1至
    59、61、64所示之物扣案可證。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
    至14、17至18、26、32、35、38、40至41、91所示之物、如
    附表二編號10、27至28、52所示之物經採樣,送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或其前驅原料假麻黃、麻黃成分之事實(詳如附表一、二
    備註/鑑定結果欄),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2月
    22日刑理字第1146166021號、0000000000鑑定書各1份在卷
    可考(偵34777號卷第335至351頁),顯見被告2人共同製造
    之甲基安非他命已屬既遂無訛,足認被告2人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基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
    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
    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
    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
    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被告2
    人經由上開製程已產生前揭所示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物乙節,業如前述,足認其等已經製造第二級毒品既
    遂無訛。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2人就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2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過程中,製造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麻黃、假麻黃、氯假麻黃之行為,屬製造第二級毒品
    之階段行為:又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所持有持有第二
    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
    克以上(被告2人持有之第二、四級毒品純質淨重詳附表一
    至二所載)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2人自114年10月上旬起至同年10月28日15時15分許為警
    查獲時止,在上開工廠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本
    於同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
    115年度偵字第7415號),核與原起訴犯罪事實相同,為事
    實上同一案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五、刑之減輕事由:
 ㈠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
    人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已自白全部犯行,已如
    前述,自均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另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
    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同條例第17條第1項固有明文。查被告吳旭凱於偵
    查時雖供稱其於本案中製作第二級毒品海洛因之原料來源為
    案外人黃聖博、兄哥等語,惟警方尚未因被告供述而查獲黃
    聖博及兄哥乙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5年4
    月13日南市警刑大偵二字第1150222675號函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41頁),足見警方尚未因被告之供述查獲案外人黃聖
    博、兄哥。故本案並未因被告供述查獲其毒品上游或其他正
    犯、共犯,自無從據本條就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減輕其
    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判決意旨參照),附
    此敘明。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明知毒品不僅危害
    人體至深,更可能造成社會治安之潛在危害,故我國對於毒
    品犯罪查緝甚嚴,竟仍漠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圖
    獲利製造第二級毒品,助長濫用毒品風氣,對社會治安及國
    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害甚鉅,所為實非可取;另考量本案製
    造之期間非短,製造規模及製成之毒品數量均非微小,且被
    告2人係將感冒藥予以加工後提煉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原料,整體製程繁複,而與單純改變毒品之物理型
    態或混和、分裝毒品等製造態樣有所差異,其等所為之應非
    難程度顯然較高;惟念該等毒品幸未實際流入市面,而未生
    助長毒品擴散之實害;復就被告吳旭凱部分,考量其本案犯
    行結構中係尋找製毒地點、購買製毒器具及原物料、傳授製
    造方式、招攬製毒成員之主導角色,所呈現其主觀上之法敵
    對性及不法罪責內涵顯然甚高;另就被告郭仲文部分,考量
    其自陳參與之時間略短於被告吳旭凱,且在本案犯行結構中
    係擔任剝感冒藥丸倒出藥粉、搬運器具等雜務之角色,其參
    與程度次於被告吳旭凱等情節;兼衡被告2人於本院審判程
    序中所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陳報關於個人
    身體及家庭狀況之證據(因涉及個人隱私均不予揭露,見本
    院卷第172頁);暨其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
    ,以及其等均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肆、沒收: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
    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
    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
    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0、12至14、17至18、26、32、35、3
    8、40至41、91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10、27至28、52所
    示之物,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
    前引鑑定書可佐,為被告2人製得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前開物品所含第
    四級毒品成分,因難以與第二級毒品成分析離,而盛裝前開
    物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等,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亦難
    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取自上開物品供鑑驗所用
    之部分,均已因鑑驗用罄而滅失,故均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
    燬。   
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0所示之物;如附表二編號9、21至22、
    41所示之物,經鑑定分別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麻黃、氯麻黃之成分,係經查獲之第四級毒品,屬違禁
    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盛裝前開物
    品之包裝袋、容器、機具,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
    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
四、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15至16、19至25、27至31、33至34、
    36至37、39、42至90、92至99、101、104所示之物;附表二
    編號1至8、12至20、23至26、29至40、42至47、50至51、53
    至59、61、64所示之物,均為供被告2人製造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相關設備及器物,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
    甚詳(本院卷第105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五、至如附表一編號103、附表二編號60、62、63所示之扣案物
    ,被告2人均表示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105頁);如附
    表一編號102、附表二編號11、48至49所示之扣案物,依其
    等性質應與本案無關,又卷內無相關證據認定上開扣案物與
    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具關聯性,依法自不應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峮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湖內工廠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2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第343-351頁)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吳旭凱 原始淨重2872.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15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1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0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換算純質淨重2068.38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3169.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85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85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7.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換算純質淨重2282.22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2590.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6.36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8.36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2%,換算純質淨重1865.34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3277.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6.31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8.31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8.2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3%,換算純質淨重2392.75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3429.2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9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9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8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換算純質淨重2434.76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2468.2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55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55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7.4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換算純質淨重1727.77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2382.2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4.75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6.75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6.6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0%,換算純質淨重1667.57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1752.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2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29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7.1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4%,換算純質淨重1297.03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6764.75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4.9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6.90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6.8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1%,換算純質淨重4802.97公克。 10 不銹鋼鍋殘渣 1個  原始淨重147.5公克,取不明白色液體含結晶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43.92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25.92公克,取0.60公克鑑定用罄,餘25.32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小於1%。 11 飲料(寶礦力) 1個   12 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 1桶  原始淨重14580公克(含結晶),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半液態結晶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5.44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7.44公克,取0.30公克鑑定用罄,餘17.1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33%,換算純質淨重4712.40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 1桶  原始淨重13137.5公克(含結晶),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半液態結晶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9.06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21.06公克,取0.32公克鑑定用罄,餘20.7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31%,換算純質淨重4072.62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液態半成品) 1桶  原始淨重14833.5公克(含結晶),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半液態結晶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及白色物質,驗前毛重35.97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7.97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7.7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30%,換算純質淨重4450.05公克。 15 冰箱 1個   16 冰箱 1個   17 綠色塑膠置物盒內結晶殘渣(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66.29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6.32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8.32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換算純質淨重49.71公克。 18 透明塑膠桶內結晶殘渣(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7.76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2.31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4.31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2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5%,換算純質淨重5.82公克。 19 不明粉末 1包  原始淨重20840公克,取不明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32.32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4.32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14.20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20 礦泉水 1個   21 黑色手套 1雙   22 AirDryer 1台   23 溫度計、試紙、活性碳 1組  取不明黑色粉末1瓶送驗,經檢視為黑色粉末,驗前毛重21.8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3.80公克,取0.05公克鑑定用罄,餘3.75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等成分。 24 加熱爐、瓦斯桶 1組   25 陶瓷漏斗 1個   26 陶瓷漏斗 1個  原始淨重341.5公克,取不明黑色物質1瓶送驗,經檢視為黑色潮濕狀物質,驗前毛重24.8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6.89公克,取0.38公克鑑定用罄,餘6.5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4%,換算純質淨重13.66公克。 27 抽濾瓶 2個   28 真空馬達 1個   29 氯化鈉 1包   30 電風扇 2台   31 抽水機 1台   32 不明液體(安非他命塩酸溶液) 1桶  原始淨重46040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液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6.8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8.89公克,取0.14公克鑑定用罄,餘18.7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1%,換算純質淨重460.40公克。 33 手套 1雙   34 抽濾瓶 1個   35 濾布袋、不明殘渣結晶(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71.8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25.8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8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67%,換算純質淨重48.10公克。 36 鹽酸 1瓶   37 酸檢測試計 1個   38 不明液體 1桶  原始淨重125560公克,取1瓶送驗,經檢視為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8.42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20.42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20.34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小於1%。 39 真空幫浦水循環泵 1台   40 陶瓷漏斗(含不明黑色物質) 1組  原始淨重7885公克,取不明黑色物質1瓶送驗,經檢視為黑色潮濕狀物質,驗前毛重35.62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7.62公克,取0.47公克鑑定用罄,餘17.1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5%,換算純質淨重394.25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純度小於1%。 41 不明黑色物質粉末 1桶  原始淨重4180公克,取不明黑色物質1瓶送驗,經檢視為黑色潮濕狀物質,驗前毛重30.6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2.60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12.2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3%,換算純質淨重125.40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Amphetamine)成分,純度小於1%。 42 不銹鋼鍋、攪拌棒 1組   43 手套 5支   44 陶瓷漏斗 1個   45 塑膠盤、勺子 1組   46 酸鹼指示機 1組   47 塑膠桶、量杯 1組   48 鐵鍋 1組   49 攪拌棒、濾瓶、氣壓計、塑膠企管、調整器(5個)、陶瓷漏斗 1組   50 黑色手套 1雙   51 濾紙、量杯 1組   52 電子磅秤 1台   53 抽濾瓶 1個   54 大型磅秤 1台   55 製毒筆記本 1本   56 氫氧化鈉 2罐   57 二甲苯 14罐   58 乙醇 1桶   59 醋酸 1桶   60 丙酮 18桶   61 三口燒瓶 3個   62 冷卻水循環泵 1台   63 冷卻水循環泵 1台   64 碘 41瓶   65 碘 45瓶   66 碘 44瓶   67 碘 23瓶   68 反映釜 2組   69 塩酸 4瓶   70 醋酸鈉 36瓶   71 硫酸鋇 37瓶   72 反映釜 2組   73 碳粉 3箱   74 爐檯 2個   75 篩網、漏斗、塑膠盒 1組   76 篩網 4組   77 抽濾瓶架 3個   78 氫氧化鈉 21包   79 乙醚 6桶   80 氯仿 7桶   81 篩粉機 1台   82 濾紙 2箱   83 冷凝管、分液漏斗 1箱   84 燒杯 1個   85 鐵鍋 4個   86 紅磷 1箱(30瓶)   87 紅磷 1箱(52瓶)   88 精鹽 2包   89 硫酸 3瓶   90 氫氣 2瓶   91 不明液體 1桶  原始淨重11887公克,取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4.7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6.79公克,取0.26公克鑑定用罄,餘16.53公克,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小於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小於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小於1%;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小於1%。 92 鹽酸氣體 1瓶   93 氫氣瓶 2瓶   94 氫氣瓶 2瓶   95 塩酸 4瓶   96 T-C強酸 4瓶   97 防護裝備 1箱   98 抽濾瓶 2瓶   99 寶特瓶鋁箔包等 1批   100 個人提袋內粉末 1包  原始淨重63.34公克,取疑似麻黃素粉末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22.41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4.41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餘4.34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假麻黃(Chloro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54%,換算純質淨重34.2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氯麻黃(Chlor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5%,換算純質淨重15.83公克。 101 未製造成功之毒品安非他命 1罐   102 毒品吸食器 1組   103 IPHONE 17 AIR手機 1支   104 IPHONE 16e手機 1支   

附表二:安定工廠之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人 備註/鑑定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12月22日刑理字第1146166021號鑑定書,偵卷第335-341頁) 1 鹽酸空瓶 1瓶 郭仲文  2 攪拌機 1台   3 電子磅秤 1台   4 攪拌機 1台   5 手套 1雙   6 黑色塑膠手套 1支   7 灰色布手套 1支   8 鋼瓶 1支   9 白色粉末 1包  原始淨重152.34公克,取疑似假麻黃素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顆粒,驗前毛重28.7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0.70公克,取0.35公克鑑定用罄,餘10.35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31%,換算純質淨重47.22公克。 10 白色粉末 1包  原始淨重197.6公克,取疑似麻黃素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22.54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4.54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4.4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57%,換算純質淨重112.63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12%,換算純質淨重23.7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約5%,換算純質淨重9.88公克。 11 菸蒂 6根   12 棉質手套 1雙   13 軟木塞 1包   14 攪拌機 1台   15 陶瓷漏斗 6組   16 循環水式多用真空泵 2台   17 濾紙 1批   18 硫酸 1瓶   19 監視器主機 1台   20 手套 1雙   21 麻黃素 1包  原始淨重161.6公克,取疑似麻黃素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23.3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5.39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5.30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80%,換算純質淨重129.28公克。 22 假麻黃素 1包  原始淨重797.75公克,取疑似假麻黃素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25.16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7.16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7.08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78%,換算純質淨重622.24公克。 23 磨粉機 1台   24 磨粉機 1台   25 磨粉機 1台   26 塑膠空盤 4個   27 安非他命 1包  原始淨重795.6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23.36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5.36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5.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62%,換算純質淨重493.27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2%,換算純質淨重15.91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約6%,換算純質淨重47.73公克。 28 安非他命 1個  原始淨重230.6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驗前毛重26.21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8.21公克,取0.09公克鑑定用罄,餘8.1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61%,換算純質淨重140.66公克;檢出微量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小於1%;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成分,純度約5%,換算純質淨重11.53公克。 29 量杯 3個   30 勺子 2個   31 漏斗 1個   32 刮板 1個   33 鐵製工具 2個   34 真空幫浦 4台   35 甲苯 1桶  取透明液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0.99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2.99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2.74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Toluene(甲苯)。 36 丙酮 4桶  取透明液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2.2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2.20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1.92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丙酮)。 37 二甲苯 2桶  取透明液體2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驗前毛重32.91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33.58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4.91公克、15.58公克,分別取0.20公克、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4.71公克、15.33公克,均檢出非毒品成分Xylene(二甲苯)。 38 鹽酸鋼瓶 1支   39 大水桶 5個   40 小水桶 4個   41 假麻黃素 1盆  原始淨重1190公克,取疑似假麻黃素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粉末,驗前毛重26.60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8.60公克,取0.08公克鑑定用罄,餘8.52公克,檢出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成分,純度約79%,換算純質淨重940.10公克。 42 感冒膠囊碎片 1桶   43 不明結晶 1桶  取不明白色晶體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物質,驗前毛重27.53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9.53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9.43公克,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及麻黃(Ephedrine)等成分。 44 二甲苯內含沉澱物 1桶  取疑似二甲苯及不明沉澱物1瓶送驗,經檢視為透明液體/白色物質/淡黃色液體,驗前毛重37.63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9.63公克,取0.52公克鑑定用罄,餘19.11公克,檢出非毒品成分Xylene(二甲苯)。 45 防毒面具 3個   46 抽濾瓶 6個   47 氫氧化鈉 14包   48 菸蒂 6支   49 檳榔渣 1個   50 寶特瓶 1個   51 寶特瓶 1個   52 不明結晶 1瓶  原始淨重4.51公克,取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瓶送驗,經檢視為白色晶體,驗前毛重19.43公克(包裝重18.00公克),驗前淨重1.43公克,取0.10公克鑑定用罄,餘1.3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純度約76%,換算純質淨重3.42公克。 53 吸食器 2支   54 白板 1個   55 寶特瓶 1個   56 黑色手套 1雙   57 黑色手套 3個   58 乙醇 1桶   59 鹽 1包   60 Iphone 14 Pro手機(含SIM卡1枚)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門號:0000000000 61 Iphone手機 1支   62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 1張   63 二合一檢驗試劑(甲基安非他命/嗎啡) 1包   64 鑰匙(含捲門遙控器) 1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