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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1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翁秀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翁秀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翁秀瓊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
    在案,復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
    本院就受刑人所受前開刑之宣告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查:前
    開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件附卷
    ,本院審核案卷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
    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
    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所為
    附表各罪均係竊盜罪,罪質相同,另斟酌受刑人未對定執行
    刑表示意見(參見本院卷第15頁)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