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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聲明異議(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江佳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5年度執字第74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
    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諭知「上訴駁回」者,縱屬確定
    之有罪判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
    復未宣示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反之,若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有所違誤而撤銷改判
    ,並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者,因已更易原
    判決之主刑、從刑,而非維持原審判決予以駁回,就其所宣
    示之主刑、從刑,自屬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若
    聲明異議係向非諭知該罪刑或法律效果裁判之法院為之,即
    與上述條文關於聲明異議管轄法院之規定不合,應以程序上
    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二、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江佳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
    易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聲明異議人及檢察官不
    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6
    2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罪刑部分,並就上開撤銷部分改判處有
    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
    年度執字第749號案件指揮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7
    49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自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其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
    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