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NDM 沒入保證金(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09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秀姝


受  刑  人  陳韋誌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5
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秀姝因受刑人陳韋誌犯傷害案件,
    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
    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
    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
    ,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前項前段受刑人,檢
    察官得依第76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84
    條之規定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定
    有明文。是以,檢察官於執行時,拘提程序實屬應遵行之法
    定程序,不容偏廢(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2149號裁定
    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
    、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在卷可稽。且
    上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等情,亦有本院刑事判決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嗣聲請人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
    惟受刑人之送達地址遭「遷移不明」退回,另通知具保人偕
    同受刑人到案,復以公示送達方式通知受刑人,受刑人均未
    到案執行等情,固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公示送
    達公告附卷可按。然郵務機關送達訴訟文書與依刑事訴訟法
    執行拘提、逕行拘提,分屬二事,聲請人既未踐行拘提程序
    ,核與沒入保證金規定之要件不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
    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