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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泓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泓銘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4年10月14日之前)
    ,且①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刑,固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
    但本件並未將其內任一罪拆分為聲請,則參酌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
    罪刑,仍得合而定刑。②附表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其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刑,有其親
    簽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在卷可稽,自得合併定刑。③本院為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其上開罪刑,聲請
    定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該裁判書、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茲審酌其上開各罪罪名及類型之同、異及時間間隔等情節、
    觀察各罪所反映出其整體之不法與罪責情形,兼衡其行為模
    式、於前科表所顯示之人格特質、矯正效益及其下述意見等
    情後,於定刑之內部界線內,定刑如主文所示。本院為保障
    其關於本件之聽審權,致函給其,其函覆係表示對法院如何
    定刑無意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段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