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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詐欺(2026-06-12)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TNDM 2026-06-12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治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9543
、13725、13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治光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治光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
    訊問後,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他案
    經判處拘役確定,現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5年6
    月12日起借撥執行,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是
    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爰裁定被
    告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5年6月12日)起撤銷羈押。
    又被告既已受他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