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專科沒收(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單聲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貴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
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電子菸彈參顆,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吸食器肆組,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
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子菸彈3顆、吸食器4組,分
別為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及屬於被告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
之物,爰分別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
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毒
偵緝字第96號、第97號、第98號、115年度毒偵字第931號、
11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5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各1份在卷可稽。扣案之電子菸彈3顆(編號4-2、4-3、4-4
,檢驗前毛重分別為4.653公克、4.807公克、3.332公克)
,均經檢出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
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查,核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吸食器4組,係
屬於被告供被告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燬扣案電子菸彈3顆及宣告沒收扣案吸食器4組,均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王若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