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宣告沒收(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5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力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445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被告
為警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既未經上開判決為沒收銷燬之宣
告,應單獨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考,且依卷內鑑驗書,上開物品為
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243公克,驗餘淨重0.1150公克
,確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堪可認定,並足認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
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
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段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