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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損害賠償(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TNDM 2026-06-12 案號:交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附民原告    吳愛  


            邱惠蘭



            邱域綸


            邱郁荏


前列吳愛、邱惠蘭、邱域綸、邱郁荏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附民被告    陳憲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