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損害賠償(2026-03-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26-03-30
案號:交重附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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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附民原告 張雅琪
送達代收人 陳玟君
附民被告 凃志鴻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宗桂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142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張瑞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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