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過失傷害(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09
案號:交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交易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麗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33642號,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簡字第1546號),
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王怜潔告訴被告廖麗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聲請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
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以書狀撤回
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