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1-19)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1-19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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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5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洧勳
吳佳蓁
吳盈潔
黃品華
陳璽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129號),被告五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犯罪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洧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偽造
之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預存股款收據(金額新臺幣貳拾萬
元)及「陳建祥」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吳佳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偽造
之收據(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蔡宛蓁」名義工作證各壹紙
沒收。
吳盈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偽造
之收據(金額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李莉珍」名義工作證各
壹紙沒收。
黃品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偽造
之千興投資現金存款收據(金額新臺幣伍拾玖萬元)及「王孟琪
」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陳璽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偽造
之千興投資現金存款收據(金額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莊聖
傑」名義工作證各壹紙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洧勳、
吳佳蓁、吳盈潔、黃品華、陳璽宇五人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之
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五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稱其等向告訴人沈說珠取款並未
取得報酬,檢察官亦未提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五人確有因本
案犯行取得報酬,為被告五人利益計,應認其等均未取得報
酬。又被告五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而其中被告林洧
勳、吳佳蓁、黃品華、陳璽宇未經檢察官訊問,然於警詢中
均坦承起訴書所載客觀事實,本院認為被告林洧勳、吳佳蓁
、黃品華、陳璽宇未能於偵查中即時自白,應有不可歸責之
原因,爰就被告五人均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
定予以減刑。
三、又被告五人就本案犯行並未取得報酬,已如前述,自無從就
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又被告五人各自向告訴人收取之款項,
雖均係洗錢之財物,然並無證據證明仍由被告五人保有,本
院認為對被告五人諭知沒收顯屬過苛,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附此敘明。
四、起訴檢察官就被告五人本案犯行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年6月以
上之刑,而到庭之公訴檢察官則依告訴人沈說珠各次受損之
金額,具體求處被告林洧勳有期徒刑2年以上、被告吳佳蓁
有期徒刑2年3月以上、被告吳盈潔有期徒刑2年8月以上、被
告黃品華有期徒刑2年4月以上、被告陳璽宇有期徒刑2年7月
以上之刑,本院審酌被告五人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處於最下游
之提款車手角色,犯罪支配之程度較低,而遭查獲之風險最
高,雖其等均坦承犯行,然考量其等參與詐欺集團行騙,嚴
重危害社會治安,而告訴人財物損失甚重,惟被告五人均坦
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黃品華先前因擔任車手遭羈押,
遭釋放後又重操舊業,再為本案犯行,惡性顯較其他被告為
重;兼衡其等各自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其餘同案被告夏紹齊、陳孟為、李建璋、謝俊昇、陳有成、
汪信杰被訴犯行,俟提解到庭後另行審結。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
、第48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
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2
12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38條之2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29號
被 告 夏紹齊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6樓
居○○市○○區○○街00號6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洧勳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佳蓁 女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居○○市○○區○○○路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孟為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鎮○路00號
居○○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建璋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街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盈潔 女 OO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俊昇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有成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品華 女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00號O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
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璽宇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縣○○市○○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監獄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品勻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汪信杰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市○○區○○○路000號OOO樓
之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紹齊自民國112年8月30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
機通訊軟體暱稱「薛主管」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
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夏紹齊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
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97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
起訴範圍)。夏紹齊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
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
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
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18日18時42分許,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予夏
紹齊,夏紹齊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
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陳百祥」署名及蓋印印文
後交予沈說珠收執,夏紹齊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
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3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陳百祥,夏紹齊因而獲利5000元。
二、林洧勳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
訊軟體暱稱「小蝴蝶」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
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
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林洧勳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13年度營偵字第279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
範圍)。林洧勳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
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
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
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6日9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20萬元予林洧勳,林洧勳則提供
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
據,並偽簽「陳建祥」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
林洧勳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
珠拍照,另將2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
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建祥
。
三、吳佳蓁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
訊軟體暱稱「胡迪」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
人收取詐欺款項(吳佳蓁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3374號提起公訴,
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吳佳蓁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
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
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
,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
」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7日18時42分許
,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50萬元予吳佳蓁
,吳佳蓁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蔡宛蓁」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
予沈說珠收執,吳佳蓁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
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5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蔡宛蓁。
四、陳孟為自112年8月間起,加入自稱「江家豪」、「郭靖廷」
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
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
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陳
孟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0562號、第24260號提起公訴,不在本
件起訴範圍)。陳孟為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定
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過
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語
,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日19時45分許,在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70萬元予陳孟為,陳孟為
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
文之收據,並偽簽「吳俊億」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
收執,陳孟為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
供沈說珠拍照,另將7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
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吳俊億,陳孟為因而獲利1萬4000元。
五、李建璋自112年10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
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
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人收取詐欺款項(李建璋所涉
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810
號提起公訴,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李建璋加入該詐欺集團
後,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
詐欺取財、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
112年8月間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
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7日
10時5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275
萬元予李建璋,李建璋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李育宏」署名及
蓋印印文後交予沈說珠收執,李建璋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所偽造之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275萬元轉交予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
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育宏。
六、吳盈潔自112年11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通
訊軟體暱稱「財神」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係3人以上,
以實施詐術手段,共同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之犯罪組織,竟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負責向被害
人收取詐欺款項(吳盈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有罪確定,不在
本件起訴範圍)。吳盈潔加入該詐欺集團後,與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隱匿特
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等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自112年8月間起,透
過LINE通訊軟體向沈說珠佯稱:「可參與投資股票獲利」等
語,致沈說珠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3日18時58分許,在
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前,交付現金180萬元予吳盈潔,
吳盈潔則提供自行列印蓋有「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偽造印文之收據,並偽簽「李莉珍」署名及蓋印印文後交予
沈說珠收執,吳盈潔並出示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所偽造之
工作證供沈說珠拍照,另將180萬元轉交予其他詐欺集團成
員,以此法隱匿犯罪所得,足生損害於東方神州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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