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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賭博(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勁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勁綸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捌佰參
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 實
一、侯勁綸與陳文鋒(所涉賭博犯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53號提起公訴)共同基於賭博之
    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提供侯勁綸、陳文鋒如附表二、三
    所示之賭博網站會員帳號,與不特定成年賭客在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由陳文鋒於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網頁顯示之籃球、棒球等運動比賽
    場次及勝負比率,以跟單程式跟隨追蹤之對象下注,如簽中
    ,賭博網站經營者會依顯示之之賠率支付彩金,如未簽中,
    則下注之賭金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陳文鋒結算贏得之彩金後
    ,依侯勁綸所佔比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侯勁綸指
    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申設人:曾玉如(所涉賭博案件,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下稱國泰帳戶】。嗣員警於112年12月6日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文鋒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號3樓居所處執行搜索,並在陳文鋒之桌上型電腦瀏
    覽紀錄查悉曾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管理會員帳號
    權限,並扣得上開用以從事本案賭博事宜之桌上型電腦主機
    (含螢幕)1臺、用以聯繫侯勁綸與其他賭博網站成員之Iph
    one 12 Pro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插有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品,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侯
    勁綸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侯勁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行自
    白不諱(偵一卷第9至16頁、152至153頁、偵二卷第33至35
    頁、本院卷第41、61、65、121、136頁),並據證人陳文鋒
    、曾玉如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17至20頁、99
    至105、150至151頁、偵二卷第31至32頁),並有證人陳文
    鋒申辦之中信帳戶部分交易紀錄與證人曾玉如之國泰帳戶部
    分交易紀錄各1份(偵一卷第21至23頁)、證人陳文鋒手機
    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LINE及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
    紀錄1份(偵一卷第25至30、31至48頁)、翻拍賭博網站會
    員資料(偵一卷第49至9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
    卷第107至110、111、113頁)在卷可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侯勁綸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賭博罪。
 ㈡被告侯勁綸與陳文鋒就本件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6
    日止,以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
    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是應評價為集合犯,僅
    成立一罪。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賭博獲取利益,助長社
    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並考量被告賭
    博之期間,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斟酌被告並無
    相類賭博前科之素行,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3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
 ㈠被告侯勁綸綸自承賭博期間贏得的款項,陳文鋒都匯入本案
    國泰帳戶,自112年3月至同年12月共贏得如附表一所示新臺
    幣(下同)1,898,838元(本院卷第137頁),雖被告陳稱尚
    須分配給提供版面的朋友,然被告僅能指稱「阿勝」、「鐵
    管」等綽號,並未能提出上開共同賭博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
    ,亦未提出其確實分配款項予其他共同賭博之人之依據供參
    ,是上開人等是否真實存在實有可疑,無從為對被告有利之
    認定,自應認定如附表一所示匯入本案國泰帳戶之款項共計
    1,898,838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其餘扣案之手機、電腦螢幕等物,並非被告所有,且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審理陳文鋒賭博罪
    時判決宣告沒收,本院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侯勁綸與陳文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提供被告侯勁綸、陳文鋒如附表二、三
    所示之賭博網站會員帳號,擔任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
    站代理商,再透過該人介紹或對外招攬不特定成年賭客,與
    不特定成年賭客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
    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網頁顯示
    之籃球、棒球等運動比賽場次及勝負比率自行選取下注,如
    賭客簽中,則依網站顯示之賠率支付彩金予賭客;如賭客未
    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金歸被告侯勁綸、陳文鋒與其他賭博
    網站成員所有,先由陳文鋒結算賭資後除其分成後,餘款即
    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侯勁綸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侯勁綸再與
    其他賭博網站成員對分,藉此牟取利益。因認被告侯勁綸除
    構成前述有罪之賭博罪外,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起訴書所犯法條漏載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業經公訴人於114年5月1日審理程序補充,本院卷第4
    5頁)。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
    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侯勁綸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以證人陳
    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會員帳
    號之對話紀錄、翻拍賭博網站會員資料,而認為被告侯勁綸
    與證人陳文鋒均無須討論下注標的及金額、證人陳文鋒僅需
    單純匯報損益、證人陳文鋒僅提供賭博網站會員帳號密碼及
    損益分配比率、被告與證人陳文鋒有上下階級、被告與賭博
    網站經營者關係密切、被告對於不同平台之會員帳號有不同
    的分配比率,並認證人陳文鋒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
    網站會員帳號及管理權限帳號,復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下
    注紀錄,酌以下注筆數眾多,金額龐大,且有高度同質性,
    顯非自身單純下注情形,而認前開會員帳號交易顯係被告及
    陳文鋒與不詳賭客對賭之結果等,為主要論據,被告侯勁綸
    則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只有賭博,是租用跟單程式跟隨
    勝率高的會員下注,沒有經營賭博網站等語。
 ㈣經查:
 ⒈證人陳文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我們是租跟單程式,
    跟人家的注單。(問:被告侯勁綸是否亦有做網路上的賭博
    ?)我有在網路上租跟單程式,進行跟單我需要會員,跟單
    程式有掃描的對象,我需要申請會員進行跟注。例如我要跟
    大聯盟棒球的注單,我需要有會員來跟,我才能輸贏。但我
    沒有那麼多會員,我一個人在網路只能申請到一個會員,我
    請被告侯勁綸幫我申請一個會員讓我跟單。(問:你請被告
    侯勁綸本人申請他自己為會員,與你一起跟單?)不是,請
    他幫我申請到會員交給我。我們要向組頭要版、申請版,但
    組頭不一定會給我們,如組頭認為信用不良。(問:所謂「
    你向組頭要版」是什麼意思?)申請會員。(問:你與組頭
    對賭即可,為何你要申請要版?)因為我要跟注,跟注可以
    跟三、四個項目,一塊版我只能跟一個項目,一個會員資格
    我只能跟一個項目,我想要跟很多項目,所以我請被告侯勁
    綸申請,看能不能向組頭要到會員資格給我,我想要跟注。
    (問:向組頭要到會員資格,你能做何事?)可以掛在程式
    上跟注。(問:被告侯勁綸是幫你找其他人來申請會員嗎?
    )不是,他自己跟組頭要會員給我。(問:是要其他人當會
    員嗎?)不是。他申請一塊會員給我,我才能賭、才能跟注
    。(問:為何你不能自己申請?)我也有申請,我也有去要
    版。網路博弈叫球版,我有去要版,但不夠,有時組頭認為
    單有問題就會關掉,他有權限把我關閉,所以我請被告侯勁
    綸幫我申請會員。(問:假設有一個人也想要做博弈,他是
    否也能申請一個會員,加入你的版與你對賭?)他無法與我
    對賭,我們不是跟人家對賭。(問:那你們係與何人賭博?
    )我跟組頭對賭。(問:其他會員能否與你對賭?)我們沒
    有其他會員。(問:你單純與組頭賭,沒有其他人來跟你賭
    ?)對。跟單程式只是我為了要掃描這個注單、掃描他下什
    麼。假設我去賭場,我站在賭桌旁邊,我覺得某一個賭客勝
    率很高,所以我去掃描他下注的是什麼。(問:你們去掃描
    別人下注的內容?)跟單程式上面有,所以我才花8,000元
    去租。(問:跟單程式可以掃描其他賭客他們下注的內容?
    )是。跟單程式會提供。(問:你有無與跟單程式掃描的那
    些賭客對賭?)沒有,我不知道他們是誰。(問:請解釋你
    請被告侯勁綸幫你做何事?)我請被告侯勁綸幫我申請會員
    ,看他有無認識的組頭幫我要球版。(問:你要那麼多球版
    做何事?)假設我跟注的對象A賭籃球、B賭棒球、C賭足球
    ,如果我想多要跟注項目,我就要多會員。(問:被告侯勁
    綸幫你要了什麼版?)我有印象的是永盈球版,當時的版內
    項目應該是籃球,因為有一段時間了,我有點忘記了。為了
    讓法官及檢察官瞭解跟單程式的作用,我有在YOUTUBE 找到
    類似我跟單程式的影片,我有下載。(問:被告侯勁綸為何
    會匯錢給你?)假設他幫我要的會員,我跟注贏了,他要向
    組頭收錢給我,跟我結帳;如我輸了,我就匯錢給他。(問
    :【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
    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紀錄】「綸哥」說
    :「Super一槍10萬元,你可以跟公司喬到30%或更低一些嗎
    ?」,是你傳給被告侯勁綸的,還是被告侯勁綸傳給你的?
    )是我傳給被告侯勁綸的。(問:這句話的意思為何?)我
    們想要跟單,想跟勝率比較高的對象,我們來跟他們的注單
    ,被告侯勁綸有認識勝率高的朋友,所以我就想辦法申請到
    一個會員,請被告侯勁綸交給其朋友下注,我再用掃描器掃
    他的注單,進行自動跟單。(問:「Super」是誰?)是一
    塊球版。(問:「一槍10萬元」是何意思?)一注可以下到
    10萬元。(問:「公司」是誰?)被告侯勁綸說他朋友有一
    個團隊是職業下注單。我不知道公司是誰,這要問被告侯勁
    綸。(問:是被告侯勁綸朋友的公司?)是。(問:被告侯
    勁綸朋友的下注團隊?)是。(問:「30%」是何意思?)
    我為了要得到他們下注的注單,我要向別人申請版,申請會
    員,下的人認為最少要給他30% ,我要幫他交收錢,我要負
    責他的錢,我要負責這個注單,例如A下注,我為了要他的
    注單,我要申請一塊會員給他下注,最少一注要3萬元他才
    願意下注。(問:「一注下3萬元」係指該注贏了要給3萬元
    ,是嗎?)我要負責他的帳。不是我給他,我要負責他的帳
    ,我也是向組頭申請會員。(問:你是跟會員的單,還是你
    直接幫那個會員下單?)我是跟這個會員的單。(問:你跟
    他,你贏了,你要分他30%,是否如此?)是。(問:事實
    上並非他下注,而是你下注,你只是跟他的單?)是,是我
    下注的。(問:如他贏了,你跟他贏了,你就要分他30%,
    是否如此?)差不多是這個意思。(問:為何要被告侯勁綸
    去喬?)因為是被告侯勁綸認識的朋友,我不認識。(問:
    為何要說對方是公司?)被告侯勁綸給我的資訊就是公司。
    (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右邊照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
    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紀錄】被告侯
    勁綸說「各位老闆不好意思,SP的版子後面竟然要高50%,
    單場30萬元也可以35%,單場50萬元可以給30%」,老闆是誰
    ?)就是所謂的公司,他們也會出來要會員,因為他們有勝
    率,一般這種地下組頭也怕這種職業下注的公司,他們有研
    究團隊、勝率很高,一般組頭會害怕,他們就需要依靠如同
    我們這種一般的去要版,並拿給他們。(問:「老闆」是誰
    ?)要問被告侯勁綸。(問:你們要會員、跟單、還要分給
    別人,不就是在經營球版嗎?)我的認知是經營球版要找咖
    、要會員,來跟他輸贏,對於組頭來說,我們這是攻擊單,
    等於是我們攻擊組頭,我也知道做組頭的罪較重,對我來說
    ,A隊、B隊輸贏都是50%,我能控制要賭什麼、要賭多大,
    但如果我去找咖,我無法控制輸贏。做會員還有一個風險,
    輸了可能會沒有錢給我,我對組頭,我跟組頭輸贏,組頭倒
    帳的風險比較小。(問:你的意思係指你都是跟組頭賭,你
    沒有找會員來賭?)是。(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
    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
    帳號之對話紀錄】「太子會員有兩個帳號H113595、qqq888
    」,這是你們要跟單的帳號,還是是你們向組頭要來的球版
    的會員帳號?)會員帳號。這是被告侯勁綸已經要到會員傳
    給我的,讓我可以掛到跟單程式去跟單。H113595是帳號,q
    qq888是密碼。(問:這是你們拿來要與組頭對賭的帳號?
    )是。(問:是你們實際要負責輸贏的帳號,並非你們要掃
    描的對象?)對。(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片證人
    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
    對話紀錄】「交公司打」,你方才的說法是說比如你們會把
    帳號H113595交給被告侯勁認識的綸職業下注的朋友,讓他
    用這個帳號去下單後,你們才能掃單,是這樣嗎?)這塊版
    是被告侯勁綸傳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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