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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2025-09-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單聲沒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育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育雯因違反商標法罪嫌,前經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61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惟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乙節,
    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民國112年1月12日所出具之鑑定證
    明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爰依商
    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得單獨
    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6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該案扣案之如附
    表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
    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卷足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無訛。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 標有「ROLEX」商標之手錶 5只 2 標有「AUDEMARS PIGUET」商標之手錶 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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