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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宇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宇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梁宇晨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5年1月20日之前),
    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其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
    該裁判書等文件後,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其所犯上開罪名之類型不同(幫助洗錢、高酒測值之酒
    駕)、時間間隔及所反映出之整體不法與罪責情形,兼衡其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人格特性、參酌其前科表等件所顯示之
    矯正效益等情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為保障其關於本件之聽審權,致函給
    其,但迄未獲覆;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主文所宣告之併科
    罰金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本院毋庸審究,均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段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