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宇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宇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梁宇晨因犯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於本件援用為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罪犯罪日
期均在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5年1月20日之前),
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從而,檢察官就其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核閱卷附各
該裁判書等文件後,認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審酌其所犯上開罪名之類型不同(幫助洗錢、高酒測值之酒
駕)、時間間隔及所反映出之整體不法與罪責情形,兼衡其
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人格特性、參酌其前科表等件所顯示之
矯正效益等情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為保障其關於本件之聽審權,致函給
其,但迄未獲覆;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主文所宣告之併科
罰金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本院毋庸審究,均併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段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