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1
案號: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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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翁秀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翁秀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翁秀瓊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應定其
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七、宣告多數罰金者
,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
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
、第51條第7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
在案,復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
本院就受刑人所受前開刑之宣告定應執行刑等語。經查:前
開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各件附卷
,本院審核案卷後,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
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
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及受刑人所為
附表各罪均係竊盜罪,罪質相同,另斟酌受刑人未對定執行
刑表示意見(參見本院卷第15頁)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
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