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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定應執行刑(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士昕



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115年度執聲字第102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士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
  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向
    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
    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坦承犯行,其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漠
    視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等整體犯罪情狀、刑罰之
    邊際效益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案件情節單純
    ,本院裁量空間有限【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
    】,故本院認應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
    方式陳述意見,尚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無違,附
    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