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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聲請閱卷(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秦珠金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傷害案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秦珠金於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一百一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十
八號案件之卷宗影本或電子卷證光碟(應隱匿秦珠金以外之人除
姓名外,其餘之基本資料),就取得之卷證影本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秦珠金因傷害案件,經本
    院以115年易字第88號判決判處罪刑,茲因聲請人欲對該案
    提起上訴,準備上述理由之故,爰聲請准予閱卷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雖規定被告僅得於「
  審判中」即案件仍繫屬法院時,始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
    及證物之影本,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2 號解釋對此則補
    充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
    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
    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
    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
    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
  ,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
    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等語,準此,判決後之被告,如因訴
    訟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
    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
三、經查,聲請人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88號
    判決在案,聲請人並已在法定期間內對該案提起上訴等情,
    業經本院調取全案卷證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確有訴訟上之
    正當需求,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付與該案全部卷證,自有
    理由,應予准許,惟卷證內聲請人以外之人的個人資訊部分
    (不含姓名),與聲請人之訴訟權利主張無關,參酌刑事訴
    訟法第33條第2 項但書規定,則應予限制遮隱,附此敘明,
    此外,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5 項規定,命聲請人就取
    得內容不得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綜上,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