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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竊盜(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1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3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素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59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素玉犯竊盜罪,處罰金新台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周素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得非豐、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
    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盜如附表所示之物,雖未據扣案,仍
    應併予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所竊物品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耐斯白鴿天然濃縮防霉抗菌洗衣精 1瓶 188元 2 成烽Lenor蘭諾衣物芳香豆 1瓶 249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5940號
  被   告 周素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素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5年3月15日16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
    中心白河國泰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嗣因該店經
    理林敬崴發覺物品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敬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周素玉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敬崴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全聯實業(股)公司白河國泰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
 ㈣監視器影像擷圖、查獲照片。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沒收:
  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
    實際發還,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李 政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