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竊盜(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1
案號: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式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偵字第11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03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罪所得新臺幣5千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A03於附件所示之時地,徒手竊取告訴人A02所有之
新臺幣5千元現金,得手後離去,而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實
屬不該。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但未對告訴人為任何彌補
,僅可認被告之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
、上開財物之價值、被告行竊之手段及危害程度,暨被告之
不佳品行(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參照)、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被告所竊上開現金既未據扣案或合法發還,也未對告訴人為
何彌補,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
、追徵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段懿陽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123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
11月19日11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麥當勞員工
停車場,徒手竊取A02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車廂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後隨即離去。
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A02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和欣客運訂票紀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通信調取票、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監
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竊
得之5000元,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