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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聲請觀察勒戒(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毒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毒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炫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5年度聲觀字第250號、115年度毒偵字第46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炫辰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
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
    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炫辰於偵查中對附件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堪以認定。被告於民國105年間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觀
    察勒戒,並於105年8月3日執行完畢,迄本案施用毒品時間
    已逾3年,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本案施
    用毒品犯行,前經檢察官轉介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接受戒癮治療評估,惟被吿未於指定時間至指定處所接受
    評估之情,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醫療評估回覆單附卷可參
    ,足見被吿並無完成戒癮治療之意願及決心,是聲請人之裁
    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亦無明顯裁量怠惰或恣意濫用裁量之
    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