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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傷害(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啓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
調院偵字第12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
    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452條亦
    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啓峰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為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
    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告訴人提出之刑
    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映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