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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宣告沒收(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0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150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力杰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
    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445號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而被告
    為警查扣之毒品1包,經送請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既未經上開判決為沒收銷燬之宣
    告,應單獨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
    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
    、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情節,有上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考,且依卷內鑑驗書,上開物品為
    透明結晶1包,驗前淨重0.1243公克,驗餘淨重0.1150公克
    ,確有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堪可認定,並足認本件聲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上開物品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
    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
    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段懿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