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宣告沒收(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誌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115年度聲沒字第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
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鄧誌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
第1698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案件中所查扣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
國114年7月22日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附卷可考;又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後淨重0.107公克乙節,復有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9768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存卷可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卷第17頁),是上
開扣案物品自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
,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
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
裝袋即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