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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M 宣告沒收(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09 案號:單禁沒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誌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115年度聲沒字第11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含包裝袋壹只,甲基安非
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
    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鄧誌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
    第1698號、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上開115年度毒偵字第218號案件中所查扣疑似甲基安非他命
    之白色結晶1小包,係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員警於民
    國114年7月22日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該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
    表附卷可考;又上開物品經鑑定結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檢驗後淨重0.107公克乙節,復有114年11月13日高市凱
    醫驗字第97685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存卷可參(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卷第17頁),是上
    開扣案物品自屬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規定
    ,檢察官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甲基安非他
    命之包裝袋1只,因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縱於檢測時
    將其內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析離,該包
    裝袋即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