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損害賠償(2026-06-12)
一般民事糾紛
TNDM
2026-06-12
案號:交附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附民原告 吳愛
邱惠蘭
邱域綸
邱郁荏
前列吳愛、邱惠蘭、邱域綸、邱郁荏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宏義律師
附民被告 陳憲戊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5年度交訴字第1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