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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6-04-08)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04-08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34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泯佑


                 (現於法務部○○○○○○○○另案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江孟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82
7號、113年度偵字第17987號、113年度偵字第20141號、113年度
偵字第24658號、113年度偵字第24666號、113年度偵字第26347
號、113年度偵字第26581號、113年度偵字第27929號、114年度
偵字第886號、114年度偵字第5587號、114年度偵字第7358號、1
14年度偵字第13265號、114年度偵字第17796號、114年度偵字第
30156號),暨移送併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5
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泯佑犯如附表K所示各罪(共十六罪),各處如附表K所示之刑
,又如附表K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事 實
一、劉泯佑前有多次詐欺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竟仍不知惕
    勵,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劉泯佑明知其並無協助換匯之真意,竟先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各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透過社群軟體臉書或LINE,以暱稱「劉泯佑」
    、「Wu Hsuan Huang」、「KD阿銘」、「Aos Liu」、「張
    瑋廷」、「顏配資」、「黃瑋倫」等帳號,以如附表一所示
    詐欺方式施行詐術,致如附表一所示之陳子潔、趙瑞彬、江
    秉益、陳村溢、吳紹安、李伊涵、莊敏、吳怜瑩等人分別陷
    於錯誤,遂與劉泯佑達成換匯之協議,並於如附表一所示時
    間,依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將款項面交劉泯佑或匯款至其
    所提供之金融帳戶或支付寶帳戶內,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
    ,藉以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來源、去向,而隱匿各該犯
    罪所得。嗣因劉泯佑遲未依約履行,陳子潔、趙瑞彬、江秉
    益、陳村溢、吳紹安、李伊涵、莊敏、吳怜瑩等人始知受騙
    ,報警處理,循線查得上情。
 ㈡劉泯佑於民國(下同)112年11月21日下午1時,在網路臉書
    社團,見王致柔於臉書社群澳門演唱會門票(售票 轉票 買
    票 送票)群組徵求張敬軒演場會門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
    ,明知並無為王致柔代訂上開演唱會門票及住宿之真意,竟
    以暱稱「黃瑋倫」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及暱稱「劉泯佑
    」LINE通訊軟體聯繫王致柔,佯稱得以新臺幣(以下未標註
    幣別者均同)2萬500元之代價代訂上開演唱會門票1張及喜
    來登飯店住宿2晚,並要求王致柔先行交付部分訂金,致王
    致柔陷於錯誤,誤認劉泯佑確有交易之真意,於同日晚間7
    時許2人相約於嘉義高鐵站,王致柔交付供作訂金之4000元
    、美金100元、歐元100元,王致柔嗣並將其玉山銀行卡號57
    89XXXXXXXX3730號信用卡綁定於劉泯佑之APPLE PAY帳戶供
    劉泯佑至刷卡機扣除尾款,之後劉泯佑又未偽稱刷卡機無法
    使用,要求王致柔以LINE PAY方式支付尾款,王致柔遂於同
    日晚間10時39分,以綁定彰化銀行帳戶之LINE PAY帳號匯款
    9000元予劉泯佑LINE PAY帳戶。劉泯佑復於112年11月22日
    晚間8時(起訴書誤為9時)58分許,未經王致柔之同意即以
    免簽之方式,以其綁定王致柔上開信用卡之APPLE PAY至新
    光三越百貨公司臺南西門店消費2萬2000元,並表示確認交
    易金額與標的及同意消費之意,使該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
    而交付所消費之標的財物。
 ㈢劉泯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業經
    檢察官更正之),於112年12月12日見鍾權偉在臉書社團刊
    登出售長榮航空哩程數之訊息,即以臉書暱稱「Wu Hsuan H
    uang」及LINE暱稱「陳」(已改為王)與鍾權偉約定以7萬5
    000元購買長榮航空飛行哩程數15萬哩,致使鍾權偉陷於錯
    誤,旋於112年12月14日上午6時許,移轉長榮航空飛行哩程
    數15萬哩予劉泯佑(會籍0000000000),詎料劉泯佑收受上
    開哩程數後未依約支付款項予鍾權偉,亦拒退還上開哩程,
    經鍾權偉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查悉上情。
 ㈣劉泯佑與吳承憲於113年6月30日凌晨某時許,共同搭乘計程
    車至桃園國際機場,因吳承憲先行代墊計程車費4000元,嗣
    約定劉泯佑之後歸還2000元,吳承憲即將劉泯佑LINE帳號(
    暱稱為「Amos Liu」)加為好友,劉泯佑嗣於113年7月5日
    陸續聯絡吳承憲表示欲還款,詎其實無還款之真意,反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利用吳承
    憲對支付寶、微信支付系統之不熟悉,指示吳承憲操作支付
    寶付款,致吳承憲陷於錯誤,於113年7月10日依劉泯佑指示
    操作支付寶,致其支付寶所綁定之玉山銀行信用卡5242xxxx
    xxxx3300號分別刷卡消費人民幣「3090元、3090元、3090元
    、3090元」,嗣吳承憲發現款項並未匯入,其上開信用卡反
    有上開消費記錄,即向劉泯佑提出質疑,劉泯佑即表示得以
    爭議款之方式刷退上開刷卡交易,致吳承憲又陷於錯誤,於
    113年7月12日及13日依劉泯佑指示操作支付寶及微信支付,
    致其支付寶、微信支付所綁定之上開信用卡刷卡分別消費人
    民幣「3090元、3090元、3090元、3090元、3090元、3090元
    、1030元、515元、515元、515元、10300元、15038元」,
    嗣吳承憲發現款項亦未匯入,信用卡反而出現上開交易,即
    又向劉泯佑提出質疑,劉泯佑復接續向吳承憲佯稱需再以爭
    議款之方式退款,惟經吳承憲以信用卡遭停卡為由拒絕,嗣
    劉泯佑即表示得以其名下玉山信用卡辦理退款,並表示會先
    由新加坡海外銀行匯款約28萬元至吳承憲帳戶,再由吳承憲
    匯款至劉泯佑信用卡繳款帳戶之方式而完成爭議款退款,之
    後於113年7月16日,劉泯佑表示其已匯款28萬元,並提供虛
    偽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匯款資料予吳承憲,吳承憲陷於錯誤因
    而於113年7月16、17日由其申設之第一銀行帳戶及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
    元及3萬元至劉泯佑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
    繳款帳戶內,惟上開信用卡交易並未刷退,吳承憲始知受騙
    ,嗣委由其妻王涔甯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㈤劉泯佑前於113年10月27日透過通訊軟體臉書以暱稱「劉泯 
    佑」與楊豐睿達成協議,以人民幣2萬元代價協助楊豐睿辦
    理中國大陸銀行卡2張及居住證1張,嗣楊豐睿於113年10月2
    9日2次分別以支付寶匯款人民幣「5000元、1萬5000元」予
    劉泯佑,嗣楊豐睿為確認劉泯佑之身分即向劉泯佑索討基本
    資料,惟劉泯佑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楊豐睿即表示欲取消上
    開文件之申辦,並要求劉泯佑退還上開款項,詎料劉泯佑意
    圖為自己不法有,基於詐欺之犯意,佯稱同意退還上開款項
    ,並向楊豐睿表示得依其指示辦理退款,楊豐睿因而陷於錯
    誤,113年10月30日中午12時29分許,依劉泯佑之指示操作
    支付寶,並致其支付寶帳號轉帳人民幣1萬5000元至劉泯佑
    指定之支付寶帳號,嗣楊豐睿發覺其遭詐騙,為減少損失,
    向劉泯佑表示願意以2萬2000元跟其換回人民幣1萬5000元,
    並不再跟劉泯佑索討訂金,劉泯佑允諾並匯回人民幣1萬500
    0元至楊豐睿支付寶帳戶內,楊豐睿亦依約匯款2萬2000元予
    劉泯佑,嗣劉泯佑詢問楊豐睿是否欲兌換人民幣1萬6000元
    ,楊豐睿假意允諾,待劉泯佑匯入人民幣1萬元後即未將等
    值之新臺幣匯予劉泯佑,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㈥劉泯佑明知無支付款項之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3年12月3日上午某時見李柏寧於社群軟體
    小紅書刊登販售周杰倫演唱會門票1張,即與李柏寧聯繫,嗣持
    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os Liu」帳號聯繫李柏寧,嗣與李
    柏寧達成以1萬4680元購買上開演唱會門票1張,詎料劉泯佑匯
    款5000元至李柏寧於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號帳戶
    內後,表示剩餘款項會以約定轉帳之方式轉入李柏寧上開帳戶
    內,李柏寧不疑有他即將上開演唱會之序號提供予劉泯佑,
    劉泯佑嗣至統一超商利用ibon系統領取上開演唱會門票,劉
    泯佑嗣即向李柏寧表示其為警察,而李柏寧販賣黃牛票之行為涉
    犯詐欺罪嫌,李柏寧因而陷於錯誤,而向劉泯佑表示無庸給付
    剩餘款項,並願意退款項劉泯佑前已交付之5000元,劉泯佑隨
    即向李柏寧表示得協助其抓販賣黃牛票之人換取不追究其行為之
    條件,並要求李柏寧至臺南高鐵站與其會面,李柏寧隨即要求其
    友人呂慈安陪同其南下臺南,同日(12月3日)晚間7時40分
    許雙方於臺南高鐵站商談,過程中劉泯佑承前詐欺取財之犯
    意,以其有警察之友人,需查緝販賣黃牛票之業績,要求李
    柏寧、呂慈安協助找尋販賣黃牛票之人,否則將提供李柏寧販賣
    黃牛票之事證予其警察,李柏寧、呂慈安即允諾協助劉泯佑找尋
    販賣黃牛票之人,劉泯佑於同日晚間11時許,在全家便利超商
    仁德仁紡店交付美金3000元予呂慈安,李柏寧並將劉泯佑先前交
    付之5000元退還劉泯佑,劉泯佑嗣向李柏寧索討其IG帳號「ninle
    n8」並以其IG帳號「amos0720」追蹤,並由呂慈安創立LINE群
    組,劉泯佑復向呂慈安索討銀行帳戶帳號,呂慈安唯恐遭檢舉因
    而提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予劉泯佑,劉泯佑嗣另基
    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由李柏寧IG頁面擷取含有李柏寧肖像之
    照片,並創設與李柏寧音譯姓名發音相近之帳號「Lee PO Nin
    g」,復於上開帳號之大頭貼上使用所擷取的李柏寧照片,足
    以使瀏覽者識別該帳號與李柏寧具有同一性之個人資料,而生損
    害於他人。
 ㈦劉泯佑復先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其於社群軟體臉書所創設
    之帳號「Lee PO Ning」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
    二所示之人(即黃政皓、謝嘉容)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
    因而轉帳至劉泯佑前向李柏寧、呂慈安所取得之金融帳戶,藉
    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之來源及去向。嗣黃政皓、謝
    嘉容依劉泯佑提供之提領序號領票,發現係無效序號,始知
    受騙,報警處理,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陳子潔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
    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莊敏委由其父莊
    俊傑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
    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再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
    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吳承憲、趙瑞彬訴由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楊豐睿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
    報告;李柏寧、黃政皓及謝嘉容委由謝嘉殷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李伊涵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王致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吳怜
    瑩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江秉益訴由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陳村溢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
    里分局報告;鍾權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
    李伊涵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楊豐睿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吳紹安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被告劉泯佑承認犯罪部分(即附表K「代號事實㈠附表一編號
    1至6」、「代號事實㈢」、「代號事實㈣」部分):
  被告對於該等部分均承認犯罪(訴字卷第137、327及328頁
    ),並有附表K該等部分「相關證據」欄所列證據、被告於
    警詢時及偵查中之各該供述附卷可憑,足認被告該等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該等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貳、被告劉泯佑否認犯罪部分:
一、「附表K代號事實㈠附表一編號7」(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
    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莊敏)部分:
 1.被告之主要辯解:告訴人莊敏雖有轉帳款項至帳戶,然因收
    款銀行認為款項有問題,故凍結款項,致被告無法取款,亦
    無法退還(偵9卷第47頁),被告因不能確定可否取得款項
    ,故無法先匯款予告訴人莊敏,被告未施以詐術,並無犯罪
    故意等語。
 2.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俊傑於警詢時及
    偵查中證述在卷(偵9卷第51至57、153至155頁),並有附表K
    此部分所列「莊敏部分⑴支付寶交易明細擷圖⑵莊敏於通訊軟
    體MESSENGER與被告之對話紀錄擷圖(⑴偵9卷第71至73頁⑵偵
    9卷第85至98頁)」附卷可憑,又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所辯
    告訴人款項遭銀行凍結等語為可採,況且,被告於警詢時業
    已供承告訴人款項已在被告之大陸銀行帳戶內等語(偵9卷
    第47頁),惟被告於偵查中復改口否認之(偵8卷第72頁)
    ,其所辯前後矛盾,臨訟卸責,不足採信,自以證人即告訴
    代理人之指述可信為真正,故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可堪採
    認。
二、「附表K代號事實㈠附表一編號8(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附
    表一編號8);告訴人吳怜瑩」部分:
 1.被告之主要辯解:被告與告訴人吳怜瑩雖有此部分金錢交易
    之情事,惟告訴人係因自身就支付寶操作錯誤,導致款項直
    接撥款給被告,後續被告亦未就該筆款項收款,並協助聯絡
    支付寶客服處理,僅係因支付寶稱需過審核程序致款項遲未
    匯回(警5卷第5頁) ,又後續被告曾願將款項匯回予告訴人
    ,惟無法聯繫告訴人,且換匯時,被告係以預約轉帳之方式
    處理,故實際上並無告訴人之帳戶,致無法順利匯回 (偵1
    1卷第86頁),被告未施以詐術,無犯罪故意等語。
 2.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有證人即告訴人吳怜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可佐(警5卷第9至11頁)、附表K此部分所列其他「相關證據
    」可憑,又被告與告訴人聯繫之初,約妥雙方面交換匯,惟
    被告於面交現場,卻臨時藉詞扣款成功、趕搭飛機等情而迅
    速他去,被告所為已甚可疑,再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其在
    面交現場,業向告訴人表示扣款成功等語(警5卷第3頁),
    惟被告於偵查中改辯稱其不知道為何當時沒有扣款出去等語
    (偵11卷第86頁),其所辯前後不一,顯為脫免罪責之詞,
    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當以證人即告訴之指述可信為真正,
    故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並無疑義。
三、「附表K代號事實㈡(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告訴人王
    致柔」部分:
  1.被告之主要辯解:
  ①被告確有為告訴人訂房,有訂房頁面可證 (警6卷第6、51
     頁,偵12卷第78、88頁),後續係因告訴人認為被告為詐騙
     ,故未前往,惟被告既已依雙方談妥者代告訴人完成訂房
     ,縱使被告是透過自身會員點數訂房,告訴人仍須支付款
     項,又告訴人既已表明雙方所談好者,係尾款以將自身信
     用卡綁定至被告手機,再由被告以APPLE PAY之刷卡方式支
     付(偵12卷第87、88頁) ,則被告之後以該信用卡於他處
     購買物品,並未逸脫雙方談定之給付方式,被告並無施以
     詐術可言。
  ②另者,縱認告訴人因不信任被告,欲反悔交易,惟仍遭被告
     刷卡,然此至多僅係涉及告訴人委任被告處理演唱會門票
     及住宿代訂,嗣提前終止委任之民事糾紛情形,告訴人固
     得依民法之規定向被告請求返還,但並非被告有何詐欺行
     為;蓋被告刷用告訴人信用卡之行為,僅係被告認其已完
     成委任事務,而應收取報酬,並無詐欺故意,此乃雙方間
     民事糾紛之問題,被告未構成犯罪等語。
  2.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致柔於警詢時及偵
     查中指述在卷(警6卷第9至12頁,偵12卷第57至59、87至89
     頁),並有附表K此部分所列其他「相關證據」可佐,又被
     告於警詢時雖辯稱其與告訴人談妥之演唱會門票及澳門住
     宿之總價為新臺幣6萬多元等語(警6卷第6頁),惟證人即
     告訴人王致柔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已指述該等總費用為新
     臺幣2萬5百元等語明確(警6卷第9至12頁,偵12卷第57及87
     頁),且依照被告於通訊軟體與王致柔對話紀錄擷圖(警6
     卷第39及40頁),顯示其雙方約定之上開總費用確為新臺
     幣2萬5百元,故被告就此所辯,與事證不符,並無可採,
     乃為脫罪之詞,自以證人即告訴人之指述為真,被告此部
     分犯罪事實,堪予採認。
  3.又告訴人與被告原係約妥代訂演唱會門票及住宿事宜,而
     本件查無被告為告訴人訂妥演唱會門票之事證,故難僅以
     上開訂房頁面資訊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為說明。
四、「附表K代號事實㈤(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告訴人楊
    豐睿」部分:
  1.被告之主要辯解:起訴書此部分所指之人民幣1萬5千元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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