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等(2025-11-24)
刑事相關(公司角色待確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11-24
案號: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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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妍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3
638號、114年度偵字第5492號、114年度偵字第5894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妍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5罪(即附表二部分
),各處有期徒刑1年1月。
二、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三、陳妍蓁被訴附表三所示部分公訴均不受理。
事 實
一、陳妍蓁於民國113年9月初某日,加入由許芳祐(另案通緝中
)與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人所屬,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結
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陳妍蓁所涉組織犯
罪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負責依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提
領詐欺贓款(即俗稱之「提款車手」)。陳妍蓁與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二
所示詐騙方式,致附表二所示者均陷於錯誤,依本案詐欺集
團的指示於附表二所示轉匯時間,轉匯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再由本案詐欺集團透過附表一、二所示之人頭帳戶轉匯該等
贓款,陳妍蓁再依許芳祐指示前往提款,並將提領贓款轉交
給許芳祐指定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難以追查犯罪
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二、案經附表二所示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佳里、第三
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陳
妍蓁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見有聲明異議之情形(本院卷第
211至215頁),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亦無顯
不可信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證據
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是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坦白承認(本院卷
第195、215至216、218頁),並有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能
夠佐證,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均能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與許芳祐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就本案犯行均具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各是以一行為犯上述數罪,其犯罪目的同一,均屬想像
競合犯,各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15罪(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犯意各別,行為不
同,應予分論併罰。
二、量刑
㈠審酌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社會大眾所深惡痛絕之事,被告
為獲取報酬擔任「提款車手」,協助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受騙
款項,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嚴重影響檢警對於幕後犯罪者
之追緝,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
於警詢以及偵訊中雖對於客觀事實不爭執,但否認主觀犯意
,至本院審理中始全部坦認,但迄未繳回任何犯罪所得,未
與任何告訴人調解或和解,就所造成的損害沒有任何賠償,
犯後態度未達良好程度,不宜寬待。被告另涉犯多件詐欺、
洗錢等案件,有法院前案紀錄表以及起訴書在卷可查,素行
不良。最後,兼衡被告本案提領次數、提領總金額,暨其於
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㈡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
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如能俟行為人
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
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
法院裁定之,透過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
見之機會(同條第3項參照),保障其聽審權利,非僅符合
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減少一再重新(複)定刑之程序勞費,
故於個案判決時自得不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參照)。本院考量被告另
涉犯多件詐欺、洗錢案件,應待被告所犯各案均確定後再合
併定應執行刑,較能節省司法資源,亦有益於被告之權利保
障,爰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肆、沒收
被告不爭執每提領新臺幣(下同)3萬元可獲取500元的報酬
,則附表二所示被告總提領金額為12萬元(即113年9月18日
、19日、21日、22日各1筆3萬元),則被告獲取之報酬即為
2,000元(計算式:4×500=2,000元),未據扣案,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乙、不受理部分:
壹、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
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
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
法院應依同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貳、經查,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張雨柔、高欣愉(即起訴書附表
編號10、12)之被害事實,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3
年度偵字第32002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1月27日繫
屬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40號,下稱前案),而本案為1
14年8月18日始繫屬本院,有前案之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
表以及本院收狀戳章等(本院卷第3、87至89頁)在卷可憑
。從而,被告附表三的犯行,明顯是重行起訴,依據前開說
明及規定,爰均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映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一:本案帳戶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下稱 金融機構函文、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 郵局帳戶 警一卷第7至12頁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 中信帳戶 警二卷第57至60頁
附表二 (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轉匯時間、轉匯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劉昱君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劉昱君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劉昱君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21時39分 1萬2,6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9日0時10分、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應予更正) 113年9月19日0時19分 3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 告訴人劉昱君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三卷第13至14、17至22、99至101頁) 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周依彤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周依彤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周依彤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21時47分 9,0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9日0時10分、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應予更正) 113年9月19日0時19分 3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 告訴人周依彤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23至26、35至41、69、83至84、157至159頁;警三卷第33、99至101頁) 113年9月20日22時12分 2,10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吳容亘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吳容亘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吳容亘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21時51分 8,5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9日0時10分、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應予更正) 113年9月19日0時19分 3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 告訴人吳容亘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三卷第39至42、45至47、50至54、99至101頁) 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鄭加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鄭加宏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鄭加宏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23時9分 5,2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9日0時10分、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應予更正) 113年9月19日0時19分 3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 告訴人鄭加宏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三卷第59至67、69至72、99至101頁) 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廖偉捷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廖偉捷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廖偉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23時34分 4,5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9日0時10分、3萬元 (起訴書誤載為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應予更正) 113年9月19日0時19分 3萬元 臺南市○里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龍門市) 告訴人廖偉捷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3至24、27至30、35至37、39至42頁;警三卷第99至101頁) 113年9月18日10時35分 9,700元 中信帳戶、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3萬元 113年9月18日17時43分 3萬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將軍門市) 6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翁詩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翁詩閔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翁詩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10時52分 3,0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3萬元 113年9月18日17時43分 3萬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將軍門市) 告訴人翁詩閔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3至24、43至47、50至51頁) 7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蔡佳欣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蔡佳欣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蔡佳欣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13時1分 5,2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3萬元 113年9月18日17時43分 3萬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將軍門市) 告訴人蔡佳欣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3至24、57至61、63至65頁) 8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許捷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許捷閔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許捷閔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15時40分 1萬4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3萬元 113年9月18日17時43分 3萬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將軍門市) 告訴人許捷閔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3至24、71至73、75至77、79至80、83至85頁) 9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温紜慈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温紜慈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温紜慈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8日15時58分 5,200元 郵局帳戶 中信帳戶、113年9月18日16時37分、3萬元 113年9月18日17時43分 3萬元 臺南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將軍門市) 告訴人温紜慈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3至24、89至95、97至99、101至106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洪佳愉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洪佳愉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洪佳愉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9日13時18分 2萬5,20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1日0時37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學成門市) 告訴人洪佳愉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INSTAGRAM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一卷第24至25、117至121、123至127頁) 11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郭俞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郭俞廷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郭俞廷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20日10時39分 5,20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告訴人郭俞廷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17至18、35至41、63、77至78、143頁) 12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董浿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公仔資訊,待董浿汝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董浿汝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20日20時23分 1,05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告訴人董浿汝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19至20、35至41、65、79至80、147頁) 13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陳孟筠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公仔資訊,待陳孟筠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陳孟筠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20日21時42分 1萬400元 (起訴書誤載為1,400元,應予更正)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告訴人陳孟筠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21至22、35至41、67、81至82、151頁) 14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李于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公仔資訊,待李于庭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李于庭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9日16時27分 1萬40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告訴人李于庭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27至28、35至41、71至72、85至86、163至165頁) 113年9月21日16時8分 4,000元 15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李云騰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公仔資訊,待李云騰瀏覽後即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李云騰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113年9月19日6時12分 2,750元 中信帳戶 無 113年9月22日14時14分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00○00號 告訴人李云騰之供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紀錄截圖、被告提領監視器畫面照片(警二卷第29至30、35至41、73至74、87至88、189頁) 113年9月22日6時38分 2,750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轉匯時間 轉匯金額 轉匯入帳戶 第二層帳戶、轉匯時間、轉匯金額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1(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張雨柔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販售泡泡瑪特公仔資訊,待張雨柔瀏覽後即佯稱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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