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 賭博(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5-09-12
案號:易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勁綸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37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侯勁綸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捌仟捌佰參
拾捌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事 實
一、侯勁綸與陳文鋒(所涉賭博犯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53號提起公訴)共同基於賭博之
犯意,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由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提供侯勁綸、陳文鋒如附表二、三
所示之賭博網站會員帳號,與不特定成年賭客在如附表二、
三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其賭博方式係由陳文鋒於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網頁顯示之籃球、棒球等運動比賽
場次及勝負比率,以跟單程式跟隨追蹤之對象下注,如簽中
,賭博網站經營者會依顯示之之賠率支付彩金,如未簽中,
則下注之賭金歸網站經營者所有。陳文鋒結算贏得之彩金後
,依侯勁綸所佔比例,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侯勁綸指
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申設人:曾玉如(所涉賭博案件,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
處分),下稱國泰帳戶】。嗣員警於112年12月6日持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文鋒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號3樓居所處執行搜索,並在陳文鋒之桌上型電腦瀏
覽紀錄查悉曾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管理會員帳號
權限,並扣得上開用以從事本案賭博事宜之桌上型電腦主機
(含螢幕)1臺、用以聯繫侯勁綸與其他賭博網站成員之Iph
one 12 Pro手機1支(IMEI碼:000000000000000號,內插有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等物品,始查悉上情
。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本件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侯
勁綸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
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
,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其餘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
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侯勁綸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對於上開犯行自
白不諱(偵一卷第9至16頁、152至153頁、偵二卷第33至35
頁、本院卷第41、61、65、121、136頁),並據證人陳文鋒
、曾玉如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明確(偵一卷第17至20頁、99
至105、150至151頁、偵二卷第31至32頁),並有證人陳文
鋒申辦之中信帳戶部分交易紀錄與證人曾玉如之國泰帳戶部
分交易紀錄各1份(偵一卷第21至23頁)、證人陳文鋒手機
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LINE及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
紀錄1份(偵一卷第25至30、31至48頁)、翻拍賭博網站會
員資料(偵一卷第49至93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偵一
卷第107至110、111、113頁)在卷可按,堪認被告上開任意
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侯勁綸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賭博罪。
㈡被告侯勁綸與陳文鋒就本件賭博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罪數關係:
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
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
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
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
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皆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
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被告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6
日止,以賭博之單一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持
續從事同一犯罪行為,依社會通念,是應評價為集合犯,僅
成立一罪。
㈣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賭博獲取利益,助長社
會僥倖心理及賭博歪風,有害社會善良秩序,並考量被告賭
博之期間,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斟酌被告並無
相類賭博前科之素行,暨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本院卷第13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
㈠被告侯勁綸綸自承賭博期間贏得的款項,陳文鋒都匯入本案
國泰帳戶,自112年3月至同年12月共贏得如附表一所示新臺
幣(下同)1,898,838元(本院卷第137頁),雖被告陳稱尚
須分配給提供版面的朋友,然被告僅能指稱「阿勝」、「鐵
管」等綽號,並未能提出上開共同賭博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
,亦未提出其確實分配款項予其他共同賭博之人之依據供參
,是上開人等是否真實存在實有可疑,無從為對被告有利之
認定,自應認定如附表一所示匯入本案國泰帳戶之款項共計
1,898,838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其餘扣案之手機、電腦螢幕等物,並非被告所有,且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894號審理陳文鋒賭博罪
時判決宣告沒收,本院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侯勁綸與陳文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6日止,由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賭博網站成員提供被告侯勁綸、陳文鋒如附表二、三
所示之賭博網站會員帳號,擔任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
站代理商,再透過該人介紹或對外招攬不特定成年賭客,與
不特定成年賭客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
其賭博方式係由賭客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網站網頁顯示
之籃球、棒球等運動比賽場次及勝負比率自行選取下注,如
賭客簽中,則依網站顯示之賠率支付彩金予賭客;如賭客未
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金歸被告侯勁綸、陳文鋒與其他賭博
網站成員所有,先由陳文鋒結算賭資後除其分成後,餘款即
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被告侯勁綸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侯勁綸再與
其他賭博網站成員對分,藉此牟取利益。因認被告侯勁綸除
構成前述有罪之賭博罪外,另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
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起訴書所犯法條漏載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罪,業經公訴人於114年5月1日審理程序補充,本院卷第4
5頁)。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
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
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所
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
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先
例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
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
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
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
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侯勁綸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以證人陳
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LINE、TELEGRAM會員帳
號之對話紀錄、翻拍賭博網站會員資料,而認為被告侯勁綸
與證人陳文鋒均無須討論下注標的及金額、證人陳文鋒僅需
單純匯報損益、證人陳文鋒僅提供賭博網站會員帳號密碼及
損益分配比率、被告與證人陳文鋒有上下階級、被告與賭博
網站經營者關係密切、被告對於不同平台之會員帳號有不同
的分配比率,並認證人陳文鋒持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賭博
網站會員帳號及管理權限帳號,復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下
注紀錄,酌以下注筆數眾多,金額龐大,且有高度同質性,
顯非自身單純下注情形,而認前開會員帳號交易顯係被告及
陳文鋒與不詳賭客對賭之結果等,為主要論據,被告侯勁綸
則否認此部分犯行,辯稱伊只有賭博,是租用跟單程式跟隨
勝率高的會員下注,沒有經營賭博網站等語。
㈣經查:
⒈證人陳文鋒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我們是租跟單程式,
跟人家的注單。(問:被告侯勁綸是否亦有做網路上的賭博
?)我有在網路上租跟單程式,進行跟單我需要會員,跟單
程式有掃描的對象,我需要申請會員進行跟注。例如我要跟
大聯盟棒球的注單,我需要有會員來跟,我才能輸贏。但我
沒有那麼多會員,我一個人在網路只能申請到一個會員,我
請被告侯勁綸幫我申請一個會員讓我跟單。(問:你請被告
侯勁綸本人申請他自己為會員,與你一起跟單?)不是,請
他幫我申請到會員交給我。我們要向組頭要版、申請版,但
組頭不一定會給我們,如組頭認為信用不良。(問:所謂「
你向組頭要版」是什麼意思?)申請會員。(問:你與組頭
對賭即可,為何你要申請要版?)因為我要跟注,跟注可以
跟三、四個項目,一塊版我只能跟一個項目,一個會員資格
我只能跟一個項目,我想要跟很多項目,所以我請被告侯勁
綸申請,看能不能向組頭要到會員資格給我,我想要跟注。
(問:向組頭要到會員資格,你能做何事?)可以掛在程式
上跟注。(問:被告侯勁綸是幫你找其他人來申請會員嗎?
)不是,他自己跟組頭要會員給我。(問:是要其他人當會
員嗎?)不是。他申請一塊會員給我,我才能賭、才能跟注
。(問:為何你不能自己申請?)我也有申請,我也有去要
版。網路博弈叫球版,我有去要版,但不夠,有時組頭認為
單有問題就會關掉,他有權限把我關閉,所以我請被告侯勁
綸幫我申請會員。(問:假設有一個人也想要做博弈,他是
否也能申請一個會員,加入你的版與你對賭?)他無法與我
對賭,我們不是跟人家對賭。(問:那你們係與何人賭博?
)我跟組頭對賭。(問:其他會員能否與你對賭?)我們沒
有其他會員。(問:你單純與組頭賭,沒有其他人來跟你賭
?)對。跟單程式只是我為了要掃描這個注單、掃描他下什
麼。假設我去賭場,我站在賭桌旁邊,我覺得某一個賭客勝
率很高,所以我去掃描他下注的是什麼。(問:你們去掃描
別人下注的內容?)跟單程式上面有,所以我才花8,000元
去租。(問:跟單程式可以掃描其他賭客他們下注的內容?
)是。跟單程式會提供。(問:你有無與跟單程式掃描的那
些賭客對賭?)沒有,我不知道他們是誰。(問:請解釋你
請被告侯勁綸幫你做何事?)我請被告侯勁綸幫我申請會員
,看他有無認識的組頭幫我要球版。(問:你要那麼多球版
做何事?)假設我跟注的對象A賭籃球、B賭棒球、C賭足球
,如果我想多要跟注項目,我就要多會員。(問:被告侯勁
綸幫你要了什麼版?)我有印象的是永盈球版,當時的版內
項目應該是籃球,因為有一段時間了,我有點忘記了。為了
讓法官及檢察官瞭解跟單程式的作用,我有在YOUTUBE 找到
類似我跟單程式的影片,我有下載。(問:被告侯勁綸為何
會匯錢給你?)假設他幫我要的會員,我跟注贏了,他要向
組頭收錢給我,跟我結帳;如我輸了,我就匯錢給他。(問
:【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
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紀錄】「綸哥」說
:「Super一槍10萬元,你可以跟公司喬到30%或更低一些嗎
?」,是你傳給被告侯勁綸的,還是被告侯勁綸傳給你的?
)是我傳給被告侯勁綸的。(問:這句話的意思為何?)我
們想要跟單,想跟勝率比較高的對象,我們來跟他們的注單
,被告侯勁綸有認識勝率高的朋友,所以我就想辦法申請到
一個會員,請被告侯勁綸交給其朋友下注,我再用掃描器掃
他的注單,進行自動跟單。(問:「Super」是誰?)是一
塊球版。(問:「一槍10萬元」是何意思?)一注可以下到
10萬元。(問:「公司」是誰?)被告侯勁綸說他朋友有一
個團隊是職業下注單。我不知道公司是誰,這要問被告侯勁
綸。(問:是被告侯勁綸朋友的公司?)是。(問:被告侯
勁綸朋友的下注團隊?)是。(問:「30%」是何意思?)
我為了要得到他們下注的注單,我要向別人申請版,申請會
員,下的人認為最少要給他30% ,我要幫他交收錢,我要負
責他的錢,我要負責這個注單,例如A下注,我為了要他的
注單,我要申請一塊會員給他下注,最少一注要3萬元他才
願意下注。(問:「一注下3萬元」係指該注贏了要給3萬元
,是嗎?)我要負責他的帳。不是我給他,我要負責他的帳
,我也是向組頭申請會員。(問:你是跟會員的單,還是你
直接幫那個會員下單?)我是跟這個會員的單。(問:你跟
他,你贏了,你要分他30%,是否如此?)是。(問:事實
上並非他下注,而是你下注,你只是跟他的單?)是,是我
下注的。(問:如他贏了,你跟他贏了,你就要分他30%,
是否如此?)差不多是這個意思。(問:為何要被告侯勁綸
去喬?)因為是被告侯勁綸認識的朋友,我不認識。(問:
為何要說對方是公司?)被告侯勁綸給我的資訊就是公司。
(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右邊照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
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對話紀錄】被告侯
勁綸說「各位老闆不好意思,SP的版子後面竟然要高50%,
單場30萬元也可以35%,單場50萬元可以給30%」,老闆是誰
?)就是所謂的公司,他們也會出來要會員,因為他們有勝
率,一般這種地下組頭也怕這種職業下注的公司,他們有研
究團隊、勝率很高,一般組頭會害怕,他們就需要依靠如同
我們這種一般的去要版,並拿給他們。(問:「老闆」是誰
?)要問被告侯勁綸。(問:你們要會員、跟單、還要分給
別人,不就是在經營球版嗎?)我的認知是經營球版要找咖
、要會員,來跟他輸贏,對於組頭來說,我們這是攻擊單,
等於是我們攻擊組頭,我也知道做組頭的罪較重,對我來說
,A隊、B隊輸贏都是50%,我能控制要賭什麼、要賭多大,
但如果我去找咖,我無法控制輸贏。做會員還有一個風險,
輸了可能會沒有錢給我,我對組頭,我跟組頭輸贏,組頭倒
帳的風險比較小。(問:你的意思係指你都是跟組頭賭,你
沒有找會員來賭?)是。(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
片證人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
帳號之對話紀錄】「太子會員有兩個帳號H113595、qqq888
」,這是你們要跟單的帳號,還是是你們向組頭要來的球版
的會員帳號?)會員帳號。這是被告侯勁綸已經要到會員傳
給我的,讓我可以掛到跟單程式去跟單。H113595是帳號,q
qq888是密碼。(問:這是你們拿來要與組頭對賭的帳號?
)是。(問:是你們實際要負責輸贏的帳號,並非你們要掃
描的對象?)對。(問:【提示偵一卷第35頁左邊照片證人
陳文鋒手機內與暱稱「綸」之通訊軟體Telegram會員帳號之
對話紀錄】「交公司打」,你方才的說法是說比如你們會把
帳號H113595交給被告侯勁認識的綸職業下注的朋友,讓他
用這個帳號去下單後,你們才能掃單,是這樣嗎?)這塊版
是被告侯勁綸傳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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