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DM 竊盜(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M
2026-06-11
案號:原易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5
、5458、5906、16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葉婉婷與尤弘昱為夫妻,葉婉婷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與尤弘昱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
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財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惟其業於民國115年6月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尤弘昱部分,本院已
於115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5月7日作成判決,附
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詠勝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被害人 竊取方式及物品 1 113年7月1日1時27分許 臺南市○○區○○街00號旁鐵皮屋 梁佳芳 徒手竊取手機1支。 2 113年1月4日2時22分許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顏嘉慶 陳義杰 郭和龍 徒手竊取置於娃娃機台上方空拍機1臺、遙控汽車1臺、吸塵器1臺、KTV藍芽音響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