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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4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指定送達之處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建志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
    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撤銷之訴,債權人所得之利益為債權
    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
    ,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
    ,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聲請人係本於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行使,提起本件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以保全其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則上應以聲請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所欲保
    全之債權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截至起訴時之債權
    總額,聲請人應提出本件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式【算至起
    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25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
    約金及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裁判費,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新台幣5,920元後,如仍不足,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43-14地號、43-15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依據該上開謄本所載所
    有權人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賴**
    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址之起訴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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