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EV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LEV
2026-06-10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李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進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劉進裕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暫分為調字案)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
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案件統計資料及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