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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EV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LEV 2026-06-10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李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劉進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劉進裕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暫分為調字案)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
    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5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有本院斗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案件統計資料及收文資料查
    詢清單在卷可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
    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