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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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奇以次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應以被繼承人劉藤雄所遺留之遺產(即系爭土地)總額新
台幣(下同)57萬8,250元,按債務人劉文奇依其應繼分可
分得之遺產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劉藤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
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劉○○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四、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
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劉文奇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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