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6-04-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4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文奇以次6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補正事項如下:
一、本件應以被繼承人劉藤雄所遺留之遺產(即系爭土地)總額新
    台幣(下同)57萬8,250元,按債務人劉文奇依其應繼分可
    分得之遺產利益,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訴。    
二、應提出被繼承人劉藤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查明是否尚有其他繼
    承人存在,並補正相對人劉○○等人之姓名、年籍資料。
三、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四、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
五、提出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全體繼承
    人即本件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六、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劉文奇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
    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七、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