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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給付電信費(2026-03-30)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30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5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世忠  
被      告  孫佩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247元,及其中新台幣59,653元自民國
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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