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16
案號: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李宏仁
被 告 劉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46元,及其中新臺幣75,120元自
民國114年9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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