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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債務(2026-03-16)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6-03-16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六小字第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李宏仁  
被      告  劉育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46元,及其中新臺幣75,120元自
    民國114年9月2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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