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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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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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奕如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1,19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
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補繳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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