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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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毅哲
相對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工作及現居地關係皆在新竹,爰聲
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
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訴訟,而
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非無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自無權將
本件訴訟移轉他院管轄,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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