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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1-07)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毅哲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補繳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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