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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2026-01-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6-01-19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41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  
            林余錫  
被      告  林欣瑩即均瑩不動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0,479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加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89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
    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電腦帳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
    、戶籍謄本、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等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任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890元,應由被告負擔。
    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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