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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 清償債務(2025-11-2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2025-11-20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 原告勝訴:被告應給付予原告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3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黃靖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458元,及其中新臺幣99,377元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7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6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
    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
    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及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詢單等件
    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而其之前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並未附理由,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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