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2025-10-30)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10-30
案號:六小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六小字第30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被 告 陳雅琴即嘟嘟生活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75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9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5月1
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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