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2026-02-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2-24
案號:六簡調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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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指定送達之處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建志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
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
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27號
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撤銷之訴,債權人所得之利益為債權
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而此債權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
,債權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
,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本院暨所屬法院10
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聲請人係本於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行使,提起本件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以保全其債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原則上應以聲請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所欲保
全之債權額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截至起訴時之債權
總額,聲請人應提出本件獲保全之債權利益計算式【算至起
訴時即民國114年12月25日之債權額,包含本金、利息、違
約金及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並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且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本件裁判費,
扣除聲請人已繳納新台幣5,920元後,如仍不足,應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地號、43-14地號、43-15地號土地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並依據該上開謄本所載所
有權人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機關申請相對人賴**
之戶籍謄本,並重新提出記載相對人完整姓名、身分證統一
編號、住址之起訴狀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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