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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EV 拆屋還地(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TLEV 2026-06-10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林世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佳穎間請求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43號拆屋還地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斗南鎮南昌段191-1、191-2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分)。
二、提出順安街172號房屋之稅籍證明以證明房屋所有權人。
三、提出起訴狀繕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