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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EV 損害賠償(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LEV 2026-06-05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賀振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子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
分請求,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刑事起訴或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
    實所受之損害為限,而是否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
    係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時之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準
    ,關於因犯罪所受損害之金額若干,亦應以該刑事判決所認
    定之金額為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79號判決意旨可
    資參照。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
    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
    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
    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亦可供參考。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5年度原金簡字第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
    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
    得向相對人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僅限於被
    告經判決之犯罪事實部分始得免納裁判費損害為限,是聲請
    人主張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部分,並非得依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之範圍,應依前揭規定,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三、另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未陳明有何人格權及人格法
    益受損之情形,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證物到院(如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
    明)。
四、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補正狀繕本請自行寄送對造收受,
    並提出送達證明文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