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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EV 損害賠償(交通)(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LEV 2026-06-10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張勝鈞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
    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
    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
    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
    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78年
    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4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惟本件被告張勝鈞於起訴前之114年10月5日死亡,有其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原告以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
    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
    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