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EV 損害賠償(2026-06-05)
一般民事糾紛
TLEV
2026-06-05
案號:六簡調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江銘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智惠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原因事實(即提出本件
求償明細,及各個項目、金額相對應的證據資料、計算方式)、
裁判費,並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
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所謂「訴訟標的」,係指
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
加以判決者而言,且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
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新臺幣(下
同)37萬9,800元,聲請人得因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
繳納裁判費部分,僅限於因相對人犯竊盜罪所受侵害之電動
工具3把、充電器2組、引擎式鏈鋸機1台,而不及於其他財
產損害,聲請人本件請求未附上任何請求明細與證據,迄未
具體表明聲請人受有之損失分別為何,亦未提出各請求項目
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計算明細(即各個損害項目、金額是多少
,及金額是怎麼算出來的計算方式暨其相關證據),請求之
原因事實為何尚不明確。
三、從而,聲請人起訴未具備法定程式而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應就請求損害賠償項目超過刑事判決(
電動工具3把、充電器2組、引擎式鏈鋸機1台)部分,按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