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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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簡字第5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張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關
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
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
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
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契約第10條存卷可證(見
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86號卷第6頁)。因此,依照上揭規
定及說明,本件即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依職權移送於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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