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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2026-04-07)

消費/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7 案號:六小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六小字第2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毅哲  


相對人  即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工作及現居地關係皆在新竹,爰聲
    請將本案移轉管轄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云云。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
    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給付分期買賣價金訴訟,而
    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斗六市,有聲請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非無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自無權將
    本件訴訟移轉他院管轄,是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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