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1-2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9
案號:六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六簡字第42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廖俊盛、林余錫
被 告 高豐農業有限公司即高鑑農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景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7,6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2,15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之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
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
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電腦帳、青年創業及啟動金
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經濟部商工公視資料查詢等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
何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新台幣2,150元,應由被告
連帶負擔。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
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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