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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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心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25元(本
金252,806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違約金共計3,118.7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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