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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4 案號:六簡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修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心瑜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925元(本
金252,806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違約金共計3,118.7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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